很多人都知道刑事案件有个“37天黄金救援期”的说法,但不一定知道“37天”和“黄金救援期”是怎么来的,更不知道37天还分为两个阶段,分别在不同的部门进行“救援”。
先说黄金救援期。黄金救援期是指从刑事拘留到被批捕的时间段(图)。
为什么叫黄金救援呢?著名诉讼法专家陈瑞华指出:假如辩护律师展开积极有效的诉讼救援行动,成功地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,或者成功地劝阻侦查机关实施进一步刑事追诉行动,那么,案件就可以撤销案件而告结束,辩护律师也就成功地协助委托人实现了“出罪”的目标。就我国刑事诉讼现状和机制来说,一旦嫌疑人被批捕,Zui终判决无罪的可能性极小。故此,因为这一事关委托人前途命运的关键诉讼阶段,故常被人称为 “黄金救援期”。
在此暂不讨论黄金救援的工作,主要说明37天的来源和意义。
一般案件,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-7天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89条第1款规定:“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,认为需要逮捕的,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,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。在特殊情况下,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”。
30天刑事拘留期限原指特定案件,实践中被滥用到几乎所有案件。刑事诉讼法》第89条第2款规定:“对于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。”
7天审查批捕期限: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:“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,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”。
Zui长期限而非必留期限:注意,上述提请审查批捕的期限是“可以延长至30日”,而不是必须到30日才能提请批捕。同时,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期限是7日内,亦非必须到7日或者满7日。
所以,千万不要傻傻地等37天了,黄金救援,每一天都很重要,说不准办案机关啥时间会将案件推向下一步。
聪明的读者或许已经看出来了,30天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Zui长期限,这时候案件的处理主要在公安机关,所以应当向公安机关救援。后7天是检察院审查是否逮捕的期限,案件处理主要在检察院,应当向检察院救援。
至于7天时间是否够用,是否需要预先围追堵截,就看各人的领悟和造化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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